江蘇土地增值稅從嚴 低于同期同類房產均價10%為不合理

    8月27日,江蘇省地稅局發(fā)布《關于土地增值稅有關業(yè)務問題的公告》,對江蘇土地增值稅有關業(yè)務問題進行了界定和明確。這個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文件,旨在堵住原有的土地增值稅征收漏洞。
    此次公告界定了土地增值稅清算單位,進一步明確了土地增值稅核算對象,確定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房地產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為單位計算。
    同一開發(fā)項目中包含多種類型房地產的,按普通標準住宅、其他類型住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類房產等類別作為核算對象,分別計算收入、扣除項目金額、增值額、增值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開發(fā)商賣房時的價格,關系其要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高低。而此前,一些不規(guī)范的開發(fā)商申報給稅務部門的賣房價格明顯偏低,意在減少交稅。
    如何判定“價格明顯偏低”一直是困擾主管稅務機關的難點問題,此前相關政策規(guī)定大多不具備可操作性。
    此次公告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并充分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首次規(guī)定了“房地產轉讓價格低于同期同類房地產平均銷售價格10%”這一可操作性比較強的標準。而此前“明顯不合理的低價”的標準是低于同類市場價格的30%,此次土地增值稅從嚴征管,將壓縮開發(fā)商可能的漏稅空間.